黄金交易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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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税收优惠。

二、服务对象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

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

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

首次发生免税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

相关证件证书或文件有明确截止期限的,按此期限作为备案期限;未明确期限的,两个年度备案一次,到期次年一月底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四、资料提供

(一)验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

《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一式一份)。

(三)附送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货物生产销售的批准文件或交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2.《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

3.标注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

七、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准予登记备案后,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或取消税收优惠备案。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服务电话:12366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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