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内容管控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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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3月10日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发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正式施行。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内容管控为中心,供大家参考阅读,希望大家喜欢。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内容管控为中心

自2016年3月10日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发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正式施行。

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网络出版服务管理、监督管理、保障奖励到责任罚则,本规定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现时代中国网络治理的价值内核与制度逻辑,自然成为业内各利益相关方高度关注的热点。

概括而言,在制度设计层面,笔者认为本规定的条文规范有三项值得注意的要旨——

(一)基础范畴的内涵外延:弹性的界限

新技术背景下,为有效规制网络出版服务这一快速发展的新事物,监管者倾向于付诸界限弹性的规范厘定。特别地,围绕“网络出版物”,本规定一方面强调其包括“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另一方面又指出这一概念亦涵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第2条第3款)。

当然,监管者也注意到了弹性规范的实际可行性问题。以有效监管范围和监管对象空间界域的规范划定为例,监管者在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这一标准要素(第2条第1款)的同时,补充确认“与从事服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包括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等)必须存放在中国境内”是必要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规则建构的价值内核:内容的管控

相较先前颁行的诸多治理规则,此次监管者似乎更为重视有关内容管控的机制建设。

一方面,强制普遍推行编辑责任制度、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以及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第23条),以确保网络出版之内容的合法性与质量要求。

另一方面,本规定第46条明文规定了国家应当支持、鼓励的八种内容类型(例如: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优秀文化内涵的,等等),希冀由此从正面产生强有力的价值引导效应。

与此同时,本规定经由第24与第25条详尽列举了十数种有关非法内容的情形,并且在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通过第52条引入包括吊销许可、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等在内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以期从反面强化对出版内容的管控力度,促使各类平台落实包括“配备应用必要的设备和系统,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内容合法,并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支持”、“立即删除(非法内容——笔者注),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等在内的各项作为义务。

(三)治理技巧的制度逻辑:规范的衔接

通览本规定全文,不难发现监管者抛弃了封闭式规制思路,注重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立体、动态的规范衔接。例如,针对外资能否在中国从事网络出版服务这一问题,监管者细致地注意到了与中国涉外投资现行规范的衔接问题,主张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网络出版服务”位列“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属于国家明确禁止外商投资从事的行业。

在对接现行规范以外,监管者同样重视与未来制度规范的系统配套问题,例如针对本规定第22条确立的“特殊管理股制度”,监管者明确确认其真正实施需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后续的制度改进留下了想象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