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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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方:

外债合同样本

注册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方: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人:

开户行:

外币结算帐号:

一丶借款用途:

用于借款方需要。

二丶借款种类:

个月非承诺借款。

三丶借款金额丶币种及汇率:

借款金额及币种:

美元比人民币汇率:按汇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中间价折算。

四丶终止权:

贷款方享有绝对的酌定权并以个案处理的方式,按照贷款方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决定提供贷款与否。贷款方保留在必要时候书面通知借款方在终止本授信的`权利并要求借款方马上清还所有未偿还款项和应付利息。

五丶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首次提款日在 年 月 日前。

六丶借款利率及计息:

借款利率:本借款利率按动用日之libor年利率加计  点( )计息,即: (一年期libor年利率+ ),相关之税捐、规费、扣缴均应由借款方承担。

计息:借款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于还款日时与本金一次支付予贷款方。

七丶还款:

借款人必须于本合同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借款人得视实际资金状况于15天前通知贷款方后可提前还款,并支付银行所产生之相关损失。本合同并无交叉违约条款及加速到期条款。

八丶违约责任:

若借款人违反本贷款函约定,借款人应全额赔偿贷款方因其违约而蒙受的所有损失。

九丶不可抗力条款:

因自然灾害、政府外汇管制恐怖主义或不可归咎于合同双方的第三方责任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不受本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的约束。

十丶特别约定:

1.根据1997年1月14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应在债务合同签定后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文件作为债务合同生效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2.债务人应根据1996年公布的《结汇丶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本合同借款在还本付息前须到当地外汇局办理核准手续。

十一丶其它约定:

1.双方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地方之法律规范。

2.本贷款函共一式三份,贷款方丶借款方丶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各执一份。

贷款方:

(签字或盖章)

借款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